入网服务协议
为使用乙方服务,甲方应当阅读并遵守本协议。请甲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除非甲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甲方无权使用乙方服务。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已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内容及约束。
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宽带互联网接入及长城移动客户入网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内容
(一)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视频点播、远程教育、网络游戏、娱乐休闲等增值服务,并接受丙方在现有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甲方可直接使用丙方提供的手机号作为宽带的上网登录帐号进行登录。
第二条客户资料
(一)甲方办理接入服务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l、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甲方委托他人代办入网时需同时提供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注册登记证照原件或盖单位公章的注册证照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甲方应保证接入服务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丙方核实登记资料。如乙、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乙、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宽带服务及电信服务。
(三)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获取长城移动网站网上营业厅(以下简称“网站”)的服务密码和帐号,甲方应妥善保管。网站服务密码和账号是甲方通过丙方网站进行自助服务的凭证,凡使用服务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行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服务中断或高额费用等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四)甲方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甲方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甲方及代理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丙方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五)甲方提供资料不实、利用乙、丙方资源从事违法犯罪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乙、丙方有权终止服务,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客户须知
(一)甲方应保证在使用接入服务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登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信息。
(二)乙、丙方有权对甲方利用接入服务所从事的危害乙、丙方商业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之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甲方不得私自接入乙方网络,不得私自增加信息点;不得将线路转租或转接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进行与网络相冲突的设置和操作,影响其他用户的使用;不经乙方允许,不得利用乙方网络对外提供网络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四)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信息丢失、外泄、篡改等情形发生的,乙、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依据本协议约定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所导致的;
2、由于甲方自身的疏忽、大意等过错所导致的;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机关要求所导致的;
4、不能归咎于乙、丙方的客观情势所导致的;
5、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所导致的。
(五)甲方同意乙、丙方免费为其发布业务服务提醒、业务通告、通知等信息。
(六)甲方同意在保证甲方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就以下目的,乙、丙方可以使用甲方信息数据,开展偏好分析、地域分析、定向信息等使用,并根据客户偏好等,向甲方提供最新的产品与服务信息:
1、提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服务质量;
2、提供、维护、保护和改进服务及开发新服务;
3、就产品与服务与甲方进行沟通。
第四条 宽带的开通、费用及服务
(一)甲方应保证其终端设备(电脑、网卡)有效可用,由于用户终端故障所导致未能正常安装和无法正常开通业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申请接入服务应按乙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乙方应在甲方申请接入服务4天内予以开通。
(三)甲方在宽带服务到期后未续费的,乙方有权自到期后次日起终止提供给甲方的接入服务。连续三个月没有续费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用户,视同自动注销,如需使用网络需重新办理申请接入手续。
(四)甲方办理暂停、复机、移机、注销等业务变更时乙方收取相应的业务变更手续费。
(五)甲方有权对通信质量和客户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六)甲方向乙方申告网络故障时,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24小时内修复,不能如期修复的要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实际断网时间给予用户网时补偿,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故障的除外。
(七)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等影响对甲方的服务时,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影响时间和影响时长。
(八)本协议所述宽带产品由乙方为甲方进行售后服务工作,宽带服务捆绑产品由该产品厂家直接为甲方进行三包服务。
第五条 移动通信接入资费及费用交纳
(一)甲方使用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丙双方的约定。
(二)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丙方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三)甲方应按照与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如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9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协议,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四)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
(五)甲方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停机保号业务,停机保号期间收取停机保号费。停机保号费为5元/月。
(六)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5个月内(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向丙方提出。丙方对甲方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话单,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七)甲方对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双倍返还甲方。
(八)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甲方同意丙方代第三方服务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甲方。若甲方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可在丙方协助下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九)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或到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第六条责任限定
甲方明确了解并同意:基于以下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信誉、应用、数据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乙、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通过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任何商品、数据、信息、服务而发生的成本;
(二)甲方的传输或数据遭到未获授权的存取或变造;
(三)任何第三方在本服务中所作的声明或行为;
(四)乙方为改善网络通讯质量对网络设备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导致服务中断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公共供电系统或服务设施等原因导致甲方的服务中断而造成的
(六)由于乙、丙方原因导致网络服务中断,致使甲方未能实现的网络经营或交易(如股票、期货、网店、网络游戏等)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或虚拟物品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乙、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与乙、丙方重新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乙、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60天后,乙、丙方可以重新启用甲方原宽带帐号及手机号码。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客户须知中任何一项,乙、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三方可部分或全面免除责任。
第八条其他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二)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